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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破产案件处置情况”对口协商会意见专报
【来源:乐清政协】 【 】 【2014年09月18日】

911,市政协社法委召开协商会,就我市企业破产案件处置情况与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处置办等进行了对口协商。市政协副主席叶乐安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处置办关于我市企业破产案件处置工作情况的通报,并开展了协商讨论。

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处置情况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如何处置好破产案件是当前我市所面临的热点难点工作。20137月,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企业金融风险实际情况成立企业司法处置组。20145月,我市企业帮扶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企业司法处置工作以“资产处置最优化、社会稳定最大化、债权人损失最小化”为目标,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8月底,我市企业司法处置办成立短短三个月,共处置资产22处,总金额1.264亿元。但目前我市企业受担保链等影响,担保企业数与担保金额仍处于上升趋势,企业破产案件处置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离社会各界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破产企业资产处置难。一是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目前我市的一些企业大多具有明显的“家族型”特征,企业财务不规范,破产企业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混同严重,企业账册资料不全或与实际经营不符,导致在资产审计、债权审查过程中难以进行。同时一些破产企业还存在内外账、承兑汇票不入账等问题。二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交叉。目前一些企业主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淡薄,在企业即将破产之际,多有逃废债、擅改账目、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使企业破产的问题变成复杂的刑事与民事交叉案件。三是破产企业部分房地产权属未经依法登记,难以拍卖或变卖偿还债权人债务。如一些企业厂房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由于产权问题不能依法变卖,或者转让受到限制。

(二)企业司法处置缺乏足够的政策和组织保障。一是相关部门协调难。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众多部门的关系。如工人安置中社保医保、重组时股权变更登记、税款缴纳、不动产处置等,但是一些职能部门在协调处理中过于按部就班,缺乏创新、主动。二是部分镇街属地管理意识不强。部分镇街责任意识不强,处置力量明显不足,对辖区内倒闭企业案件不够深入破解,对遗留难题不敢突破或难以突破,导致一些问题拖沓堆积,存在很大的不稳定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一些社会问题。三是法律的滞后性,破产程序突破难。破产法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而法律具有滞后性,难以对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有问题进行具体细致的规范。目前出台的政策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不强,法院、公安常规的司法处置通道不能满足快速推进企业司法处置的要求,解决处置过程中碰到的瓶颈问题,真正落实“一企一策”存在较大的困难。

(三)银行与企业、银行与普通债权人之间协调乏力。一是企业民间债务与银行贷款混存。破产企业在欠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贷款外,普遍还有大量民间债务。如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8月份,我市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企业共29家,涉及银行贷款45.56亿元,互保金额24.82亿元,涉及民间借款10.27亿元。二是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互信严重缺失。一些破产企业主要债权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担心审理期限过长,抵押财产被优先用于安置工人,盲目抵制资产变卖方案,导致资产处置方案无法通过。三是普通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大部分可进入破产的企业都有民间借款,但企业的固定资产绝大部分已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等原因,固定资产价值缩水严重,变卖后甚至连银行贷款都不够偿还,已无多余款项偿还民间借款人。

为此,会议建议:

(一)强化领导,整合力量,加快破产企业处置进度。扩大企业司法处置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将住建、国土、经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银监、人行、消防等职能部门列入成员单位,明确分管领导,加大协调力度。建立经常性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召开会议,研判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重大案件的协同处置。健全法院和企业司法处置办之间的会商制度。鉴于破产案件审理难度大、周期长、审理人员专业要求高的特点,建议市人民法院整合审判力量资源,建立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机构,如破产审判庭,同时对破产案件应实行立案与审判分离制度,取消人为设置的立案“门槛”,在法律的框架内放宽标准,建立企业破产立案便捷通道,增加办案力量,加快对破产案件立案和审理进度,公安部门应该增加经侦办案警力特别是应在现有警力中吸收懂财会专业的警力参与。

(二)创新举措,强化制度和组织保障。明确镇街属地责任意识。镇街应按“属地管理”原则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或落实专人,集中精力加强对属地风险企业排查摸底,积极调解本辖区破产倒闭企业与民间债权人之间债务纠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鼓励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平移资产方式代偿破产企业全部或部分贷款;鼓励引进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等不良资产处置专业机构,采用不良资产单项处置、打包处置、债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快速处置不良资产;财政部门将其纳入财政性银行存款管理考核,以增加银行的积极性,对处置类资产在涉税环节上应出台优惠政策;加大对银行的协调力度,政府或银监等部门应积极牵头金融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各方能基本接受的让利方案;建立企业资产的非司法快速处置绿色通道,国土、住建、消防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帮助出险企业办理产权证,盘活、增加企业资产,提高资产变卖后民间债权人的受偿率。

(三)积极探索,引导企业兼并重组、重整。结合我市实际,出台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优惠配套政策,建议政府主导、有关部门牵头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政策,从财政扶持、土地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应积极鼓励、引导优质企业介入兼并重组,司法机关应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尽可能地积极主动地在司法环节破产重整。

(四)打防并举,加大遏制、打击经济、金融犯罪的力度。强化对恶意逃废债的企业主、实际控制人、财务责任人等主要或重要责任人的重点打击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扼止“假破产”现象,公安部门要加大警力投入,应及时受理、立案。同时,做到打防并举,以打击促清退,增强担保企业的信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加大追逃、追赃和办案力度,简化程序,缩短办案时间,从快处理。此外,应加大宣传,及时通过媒体予以宣传典型案例,以震慑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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