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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调查报告
【来源:乐清政协】 【 】 【2013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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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政协乐清市委员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安排部署,3月中旬,市政协组成专题调研组,由副主席谷燎原牵头,通过实地察看、座谈交流、听取汇报等形式,对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计划生育对象和家庭的利益维护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与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初步构建了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一)市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不断推进。2004年始,我市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逐步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行农村独女户父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及其他计生优惠政策。主要内容见下表:

对象

内容

奖励

扶助

父母双方到60周岁后,月养老金600元,年递增3%

养老

保险

男年满45周岁未满59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49周岁的农村独女户父母,每年按市社保标准进行投保,实际缴费期限满15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享受养老金待遇。参保对象的保险费用由市财政补助,双方参保补助160/月,一方参保补助210/

特别

扶助

独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年扶助3600元;伤病残的扶助标准分为2400

其他

独生子女死亡,给予父母一次性1万元的补助,其父母不再生育和领养的家庭,再予以补助2万元;独生子女发生伤残的家庭,给予一次性1000元至5000元补助;计生家庭父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视情给予一次性1000元至3000元补助;独生子女患重病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生家庭,视情给予补助;中考的农村独生子女享受录取分数线降5分的待遇;独生子女从大中专院校毕业或部队退伍后参加市本级举办的各种就业考试,享受录取分数线降5分的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

奖励扶助

父母双方到60周岁,奖扶标准1440/年。

特别扶助

同独女户

其他

同独女户

奖励扶助

同独子户

养老保险

男年满45周岁未满59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49周岁的农村独女户父母,每年按市社保标准进行投保,实际缴费期限满15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享受养老金待遇。参保对象的保险费用由市财政补助,规定双方参保补助40%,一方参保补助55%

其他

中考的农村二女户享受录取分数线降降3分的待遇;二女户从大中专院校毕业或部队退伍后参加市本级举办的各种就业考试降3分的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村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逐步推广。2009年始,我市开展以村级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为重要内容的“强基创优”工程,主要是将独生子女双份政策、违法生育制约措施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奖励等内容列入村规民约。目前,我市911个行政村中已建立计生利益导向机制的有521个,其中有410个既明确落实了独生子女双份政策,又制订了相应的制约措施,有111个只明确落实了独生子女双份政策。

(三)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成效有所显现。据统计,2005年以来全市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累计1957人次,累计发放资金1730.7万元;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实施以来,全市累计享受计生公益金对象733人,金额总计120.84万元;全市已有9563名独生子女和二女户考生享受中考降分待遇,其中通过降分上线608人;有853名从大中专院校毕业或部队退伍的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在参加市本级举办的各种就业考试中享受降分待遇,其中通过降分优先录用的有96人,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计生家庭的利益。同时,群众婚育观念的一定程度上也有所转变。据统计,2001年以来,全市共有2882人自愿放弃了二孩生育指标,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领证人数达到了29669人,是前30年总和的3倍多。

二、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调研来看,我市现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在市级、部门及村级等层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执行中还没有真正形成有力的导向作用。

(一)市级层面:

1政策力度不大。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市城乡居民收入也稳步增长,逐年递增,且增幅大多在10%以上,2011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448元,农村人均纯收入15730元,相比较而言,计划生育利益奖励政策显得力度不大、标准不高、内容不够丰富,所产生的激励、引导力度还没有超过当前一些农村家庭的超生欲望及对超生背后的利益期望。如按照我市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独女户父母双方在60周岁后,养老金月标准为600元,年增长幅度3%;农村独子、二女户父母双方到60周岁,奖励扶助年标准为1440元。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独生子女发生伤残的家庭,一次性补助标准最高额度为5000元;对计生家庭父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一次性补助标准最高额度为3000元。为此,在个别地方一些农村家庭还是把养老的希望寄托在多生孩子特别是生男孩子上,同时个别生活逐渐富裕、收入不断丰厚的农村家庭受“儿女双全”’、“男孩情结”、“孩子少不热闹”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开始重返“超生队伍”,存在着“穷人生不怕、富人不怕生”的现象。

2政策覆盖不广。当前,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主要是面向我市农村户籍的计生家庭,还没有将我市非农户籍的计生家庭包囊其中,政策覆盖面还不够广。调研中,有群众认为,随着形势的变迁,非农户籍计生家庭不仅不再享受以往在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也不能像农村户籍家庭一样享受村集体经济带来的各种利益,而且在再生育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等方面受到差别对待,如果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又不将其包囊其中,有失公平。如《乐清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规定》在就学方面的:参加中考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分别享受录取分数线降5分和降3分的待遇等,一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都还主要针对我市部分农村户籍的计生家庭。

3缺乏通盘考虑近年来,一系列普惠性的惠民政策的出台,带给了群众许多实惠。但这些普惠性政策不能很好地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相结合,在执行中忽视了与计生利益导向机制的科学整合,不能体现对计生家庭的特定优惠保障,大部分以家庭人口数量为落实依据,客观上造成生育子女多、人口规模大的家庭获得的收益大;实行计划生育,生育子女少的家庭得到的实惠较少的现象。如在土地补偿和拆迁补偿等金额大、利益多的利益分配时,大多按人丁分配,在某些集体经济丰厚、区域位置优越的村,违法生育成本远远要低于其背后所带来的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群众的生育愿望,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甚至发生逆导向的作用。

(二)部门层面:

1主动参与不足。有的部门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积极意义与责任主体认识模糊,片面、孤立地认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是人口和计生部门的工作职责与范围,在制订有关惠民利民政策时,没有事前与人口和计生部门沟通,主动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相衔接,甚至没能很好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优惠政策,影响了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整体合力的发挥。有的部门对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认识模糊,在贯彻中央、省、市等优惠政策时,没有充分发挥优势、整合资源,把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结合起来。如农业及科技项目补助资金、大病医疗救助等优惠政策都“各自为政”,没有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有效衔接,充分体现对计生家庭的优先照顾和重点倾斜。

2监督力量不足。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但个别镇(街道)及部门、单位对一些利益导向制度的运行与落实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方式和考核手段;对一些与计生家庭利益密切相关的优惠政策宣传不够,在落实中没有采取便捷的方式与途径,接受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同时,在村民自治的大范畴下,一些部门尤其是镇(街道)党委政府引导监督维权力度不足,只有做引导和政策把关,对村级在违法计划生育制约措施的实施难以真正做好监督和维权。

3调控能力减弱。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对计划生育行为的调控力减弱。如原来一些部门在登记、办证、审批等环节中涉及计划生育的前置条件被弱化甚至取消,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违法生育的社会制约能力。据调查反映,一些违法生育的个体私营企业主照样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政治荣誉,对周边群众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不利。

(三)村级层面:

1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村民和村干部对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目的及意义认识不到位,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认为只要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后,超生人口就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享受村集体利益,造成孩子多收益多、一边罚一边补的现象。一些村按人丁分配利益的做法,出现违法生育家庭得实惠、计生家庭却吃亏的现象,从而导致违法生育层出不穷。特别是在一些集体经济丰厚、利益分红多的村,由于眼前所得经济利益远远比因违法生育所承担的风险可观,出现了简单的为早分征地款而早婚早育,甚至假结婚的现象。

2政策措施难制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上表决通过。目前,我市计生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户、二女户还属于少数群体,导致一些村居在制定“计生村规民约”过程中,独生子女双份等激励政策难以在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上表决通过,再加上部分村干部对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存在怕得罪人的思想与畏难情绪,出现了村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难出台、难推进的现象。

3政策措施难兑现。一些村居在制定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时,既没有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也不考虑本村实际,导致制定的政策“千篇一律”,无法实施、难以兑现。特别是部分没有集体经济支撑的村,其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容易变成一纸空文,难以起到导向作用。另外,个别村居在出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时,只为应付检查、完成任务,没有按规定程序,先经过村两委会议讨论,再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表决通过,使出台的政策措施只是“一纸空文”,无法真正付诸实施。

4制约政策刚性不足。一些村在制定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时存在“重奖励、轻处罚、轻制约”的现象,甚至没有明确相应的制约措施,特别是对一些计生家庭在享受优惠和奖励后,又出现违法生育行为的惩戒措施欠明朗、欠强硬。一些村虽有相应的惩戒措施,但由于村干部碍于情面或考虑“选票”等原因与潜规则,没人愿意去做“得罪人”的事,致使制约措施没能真正执行,出现了一些家庭借机钻营,先领独生子女证享受“双份优惠”,再违法生育的现象。

三、几点建议

计生家庭为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社会应努力使计生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此,我们建议要不断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充分让计生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作用的真正发挥。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努力营造社会舆论环境。要坚持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作为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形式、多渠道,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作用,为完善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一是加强宣传,切实提高社会认识。不断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视程度,增强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利益导向政策的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知晓率,增强计生家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性与自觉性。二是加强培训,提高实际操作水平。市人口和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利益导向等各项工作业务培训,确保所有人员掌握政策,熟悉程序,操作严谨,切实提高工作水平。三是规范操作,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增强干部责任意识,确保奖励对象准确性,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虚报,确保准确率和及时率。要切实做到在政策执行上不折不扣,在履行程序上不疏不漏,在资金管理上账实相符,切实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

(二)加大力度、扩大覆盖,不断强化政策导向作用。建议市政府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建立以来制定出台的所有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救助、保障等政策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充实、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并继续加大投入与扶助力度,适当提高奖励幅度,不断创新扶助方式,切实扩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政策覆盖面,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导向作用。一是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经费投入,特别是市财政要优先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并在全市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市级统筹专项基金中,专门切块用于全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二是完善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降低享受奖扶金的起始年龄(可提前到广大群众退出育龄期时),提高奖扶金标准并建立奖扶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而提高的定期调整机制。三是各项惠民政策按人头落实补助资金的,农村独生子女户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按户落实补助资金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应提高补助标准,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群众,不影响其同时享受其他惠民政策待遇。四是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快建立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步伐,逐步形成独生子女户无后顾之忧的保险体系农村独女户、二女户的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农村独子户及生活贫困的无业或失业城镇户籍计生家庭,并提高养老保险金的补助比例。五是实行独生子女医疗保险、人身保险、幼儿助学基金等从小关怀的扶助方式,特别是对独女户、二女户家庭的孩子,在14周岁之前享受由财政出资,社保发卡的医疗福利,并在就诊时享受相应的便捷优先、费用减免等优惠。

(三)注重衔接、强化统筹,切实提高工作整体合力。建议成立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通过政策整合、力量联合、严格把关,对计生对象优先优惠、合理倾斜,对违法生育对象给予控制、管理,从而形成一个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一是各部门在贯彻中央、省、市等优惠政策的同时,要主动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制定具体可行的配套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尤其是要向贫困计生家庭实行特惠、重点倾斜。二是各部门在出台相关惠民利民政策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联系、沟通,主动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相衔接,尽可能体现对计生家庭的优先优惠,在“普惠”基础上实行“特惠”。三是要打破成规,建立各部门共同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协调推动机制,加大利益导向机制在各部门的配合力度,不断扩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覆盖面。如财政部门要全力保障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所需经费;劳动保障部门对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对计生家庭父母提高补助标准;民政部门在制定关系到计生家庭切身利益的政策时,要最大限度地向计生家庭倾斜,如在大病医疗救助中对计生家庭要比一般家庭更高的补助比例;镇(街道)可根据各自实际,多方筹资建立计划生育关怀基金,对计生困难家庭给与适当补助等。四是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考核监督机制,完善部门考核办法,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使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真正成为造福于民的“阳光工程”。

(四)奖惩分明、注重实效,不断推进村级制度建设。村级组织,应“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优势,制定切实可行、符合实际,能给计生家庭带来现实利益的政策,不能按“人头分配”搞“一刀切”。一是要结合当前的农房集聚改造、村集体利益分红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指导有条件的村居进一步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把利益导向政策纳入村规民约之中,明确规定,计生家庭享有的优先优惠权,并通过合同管理、协议约定,在加大对计生家庭的优先优惠权兑现落实力度的同时,也要强化对得利后又违法超生家庭的制约处罚力度。二是要将贯彻计生奖励政策与推进“三分三改”工作相结合,制定切实可行、符合实际、能给计生家庭带来现实利益的政策,整体推进“三分三改”工作,并要严格督促各村抓好“双份”政策的贯彻落实。三是要出台政策措施,如计生捆绑责任制等,对村级利益导向机制的执行落实进行监督与推进,努力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真正成为促进我市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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