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民盟乐清市委会
承办单位:金融办
提案内容:
我市自2011年间出现企业主“跑路”以来,市委、市政府有效地开展企业服务克难攻坚行动,并出台了一系列应对帮扶措施,陆续制定了《乐清市出险企业抵押物快速处置工作实施办法》、《出险企业品牌、设备、营销网络等相关资产剥离、出让实施细则》等出险企业资产处置的相应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根据我们调研,在处置过程中仍存在企业资产严重流失的现象,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在处置出险企业资产时,尽可能防止和减少企业资产流失。
一、出险企业资产在处置过程中的流失状况
2014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对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高度重视,截止11月份止,共处置出险企业资产32处,总金额3.43亿;累计召开银企协调会等会议50多次,成功协调企业银行债务金额13.9亿。努力化解30个处置类企业涉诉案件,解决银企纠纷65起,涉案金额累计达6亿余元。但是,出险企业资产在处置过程中仍然处于严重流失的状态。
根据我们对本市已经出险的宝光集团、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等十五家企业所做的调研,企业资产流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闲置和贬值严重。
上述15家出险企业中,不管是否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其中13家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在出险后处于闲置状态,只有2家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处于使用状态。而且,根据统计,截止今年11月份,上述出险企业厂房、机器设备闲置的平均年限已长达1.8年。如:浙江通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坐落在新光工业区的厂房自2011年6月份企业主“跑路”后,一直闲置至2014年9月份才得以拍卖成交,闲置时间3年3个月;乐清市旭华线缆公司自2013年1月出险后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其厂房闲置到今年10月份才拍卖成交,闲置时间1年9个月。而更令人担忧的是,在上述15家企业中,大部分厂房、机器设备仍将继续闲置。就厂房来而言,以每家企业平均拥有厂房10000平方米、每平米每年租金120元计算,15家出险企业的因厂房闲置导致的租金收入损失高达1800万元。
另外,上述15出险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在闲置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贬值。如:旭华线缆公司坐落在开发区的厂房,当时购置的成本高达约5000万元,该企业出险后申请破产时,曾有投资商要求以企业整体转让的方式受让,出价7500万,但由于涉及银行债权人等诸多因素未能达成,后来拍卖成交价款仅为3497万元,而该企业的1000多万元购置的机器设备仅仅作价236万元。也就是说,该企业出险后的固定资产贬值就高达4000多万元,其他企业也同样存在类似情形。
(二)无形资产几乎消失殆尽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营销网络、企业名称品牌等。在上述15家出险企业中有11家企业拥有可以变现或者利用的无形资产。如:宝光集团有限公司创办于1997年,是一家专业生产真空灭弧室、真空开关、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专业企业,其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其产品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公司职工人数曾达到400多人,2012年产值达2亿元,根据业内人士评价,宝光集团的品牌、营销网络价值约在2000万元左右。江南矿业的无形资产价值也在2000万元以上;旭华线缆公司的特种行业生产许可证书价值500万元左右;等等。
到目前为止,上述15家企业中,在乐清市处置办的推动下,除了对出险企业昌德成电子有限公司的品牌、模具、营销网络和盛金公司线路经营权进行了剥离出让外(成交价均为750万元),其他13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均得不到保护和利用。
(三)无形资产的灭失直接导致出险企业退出市场,并间接导致经销商资产损失
根据我们调研,上述15家企业中,有60%的企业的出险原因是过度对外投资和跨行业投资,在宏观调控中导致资金链断裂所致,其主业本来是处于良性运营和盈利状态的。如宝光集团2012年产值达2亿元,销售收入1.6亿元,上交税金650万元左右,利润率在15-20%之间。若是对宝光集团同样采取品牌、模具、营销网络进行了剥离出让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继续生产经营,该企业就有可能同样保持原有的水平继续运营。反之,就意味着退出市场机制,直接影响本市的GDP增长、国家税收、地方财政收入。这样的损失,其实比固定资产闲置、贬值更可怕。
企业出险停止了生产经营后,相关代理商、经销商、中间商就失去了基础,导致了三方面的后果:一是原来千辛万苦与客户所建立起来的长期性、固定性贸易关系遭到破坏;二是已经签订的合同难以得到履行;三是应收账款催收困难。我们在调研中,对宝光集团的10家经销商进行了咨询,10家经销商均认为宝光出险后,对他们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而且其中3家经销商合计1300多万元的合同难以履行,被迫通过关系变更其他生产企业。
(四)权属尚未合法化的资产处于悬空状态
出险企业部分房地产权属尚未合法化,难以通过拍卖或变卖偿还债权人债务,从而处于悬空状态。我们对15家出险企业进行调查,发现其中1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出资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私下受让集体土地,有2家企业厂房存在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等问题。而在对出险企业的资产处置过程中,上述问题便成为难题,由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而导致的产权问题使之不能依法变卖,或者转让受到限制,这样就导致出险企业的这部分资产悬而难决,年长日久,也必将导致这部分资产流失。
(五)人为因素导致“跑路”企业的机器设备、产成品等严重流失
在对15家出险企业的调研中发现,出险企业在倒闭后,由于存在大量的负债,企业机器设备、产成品等被债权人以抵债名义“抢占”的情形普遍存在,尤其是“跑路企业”。如:浙江通用公司企业主“跑路”后,其厂房仓库内的上百万元产成品被债权人运走;浙江天石公司企业主“跑路”后,不仅机器设备被债权人运走,就连厂房的铝合金窗门、电线电缆也被债权人拆走;浙江华通实业股份企业主“跑路”后,公司的所有车辆被债权人开走。
二、造成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
(一)对出险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性缺乏认识
因为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债权人在企业出险之后,往往只去关心有形的厂房、设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而不会去关注可以使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无形资产。我们在向债权人问卷调查时,90%的债权人认为:“企业都倒闭了,还有什么无形资产?”。正是这种观念的存在,才导致企业出险时的无形资产未得到重视,最终导致流失。
(二)缺乏债权人引导机制
在企业出险后,债权人完全有权达成合意对出现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拍卖、变卖之前实施租赁经营,收取租金以偿还债务,或委托他人在债权人的监管下继续实施生产经营等。这就需要在企业出险之后,建立一种债权人引导机制,引导债权人从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出险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但是,自2011年至今,这种引导机制尚未形成,在确定出险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上,所有债权人几乎均处在分散的被动状态,个个都在为个体的债权去主张权利,甚至连作为最大债权人的金融机构,也只是考虑如何快速处置出险企业的资产,根本不去考虑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三)金融机构作为最大的债权人未建立债权利益最大化请示批复制度
金融机构现阶段虽然在性质上是企业,但在行政管理上却是总行──分行──支行的层层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下的基层金融机构在债权处置方面根本没有决定权,即使想采取一种有利于其实现债权的方案,基层金融机构也是没有决定权。而这种管理模式下的金融机构,在面对大量企业出现倒闭情况后,也没有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债权利益最大化请示批复制度”。这就使得基层金融机构在参与债权人会议时,讨论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时或行使表决权时,出现两个结果:一是以未得到上级授权,对债权人需要表决的事项予以推诿;二是怕承担责任,对即使有利于自身债权受偿的方案也一概投反对票。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在法院受理的所有的企业破产案件中,凡是召开债权人会议涉及资产处置方案、企业重组、重整方案的,金融机构均盲目持反对意见,甚至,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向上级请示,金融机构也是阳奉阴违。
(四)出险企业资产保管上存在空档
依据法律程序,企业只有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其资产才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但是,企业出险后到法院受理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内,出险企业的资产名义上应由出险企业自行管理,而出险企业主迫于债权人的压力,客观上往往就失去管理的能力,“跑路”企业更是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这就导致设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被强行占有或者灭失。
四、几点建议
(一)建立出险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评价制度
在出险企业的处置过程中,我们既要避免有形资产流失,也要对无形资产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在出险企业尚未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由处置办会同镇街和债权人、债务人对该出险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了解,如果无形资产具有一定价值且企业继续生产经营没有可能的,应当引导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合意,将无形资产从出险企业剥离出让。对于那些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出险企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资产后,对于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应当从思想认识上给予高度重视,在现实工作中投入更多关注。对于破产企业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等,应按一定程序进行评估后进行转让,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经济价值,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二)建立债权人引导机制
在企业出险后,尽可能引导债权人发挥出险企业资产处置的利益最大化。不管是出险企业是否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完全可以本着优化处置资产,保持资产价值并适当增值的原则,引导债权人达成合意。如果企业继续经营的资产价值肯定大于企业现有资产的变现价值,那么就引导债权人达成合意,维持出险企业的继续经营,在此基础上增加破产资产的价值。如果继续维持出险企业的经营状态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增加破产资产价值的目的,那么就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合意,将厂房、设备等闲置的固定资产在拍卖、变卖之前实施出租,以取得租金收益。
(三)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债权利益最大化请示批复制度
在出险企业的资产处置过程中,市府企业帮扶处置办公室、法院、其他债权人经过合理评估,所拟定的方案确实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且不损害金融机构利益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应以书面方式向上级金融机构请示批复,必要时,由市政府协助向上级金融机构致函,以打破现有的僵化模式。对于金融机构怠于上报上级金融机构或者对确实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方案在表决时推诿和反对的,我们完全有必要以书面方式向该金融机构的总行披露这种损害国有金融资产行为,以此促成金融机构建立债权利益最大化请示批复制度。
(四)搭建企业重组平台
政府应当着力搭建企业重组的平台,引导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方走企业重组的道路。兼并重组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是最小的方式,也是出险企业资产零流失的方式。本市企业大部分企业均是从事电器产品的生产经营,在对出险企业的资产处置过程中,如果将企业的有效性经营资产实施整体兼并、重组,就可以保留企业原有的生产、经营系统不至于受到损害,所体现的价值是最大的。此外,在企业破产重整时,政府也可牵头引导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股的形式重整企业,通过政府作为平台,吸引一些在外或本地企业家投资入股,并接手企业管理和经营。
(五)填补出险企业的资产管理的真空期
对于出险企业尚未进入破产申请且对企业资产疏于管理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杜绝资产流失。对于企业主“跑路”的企业,由处置办会同镇街和债权人代表对企业资产登记造册,组织债权人推选代表或者指定人员管理资产,出险企业有其他股东的可以指定其他股东承担起资产保管的义务。对于企业主没有“跑路”的,由处置办会同镇街和债权人代表对企业资产登记造册,由企业主承担起资产保管的义务,一旦出现强行占用的,立即报告处置办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