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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基础性把握实践性探索协商民主实现途径
【来源:乐清政协】 【 】 【2014年07月28日】

中共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是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理念、努力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协商民主的基础性,把握协商民主的实践性,积极探索协商民主的实现途径。

认识民主基础,充分理解协商民主的重要地位

一是文化基础。协商民主的最大特点是“和而不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和”文化的阐述与实践有着悠久的历史。《礼记·礼运》中的大同小康,描述了中华民族追求社会秩序的大同境界。中国传统哲学则更为明确主张“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理念。

二是历史基础。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中央就提出了“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主张和长期与党外民主人士协商合作的协商建国理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标志着新中国建立后新型民主形成的制度性运作。中共十三大提出了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构想。1991年江泽民同志提出选举和协商两种社会主义民主形式。2006年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论述“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中共十八大报告确认了“协商民主”概念,并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规划和部署。

三是制度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表达。人民利益的根本一致性和“一党执政、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要求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体现广泛性;要求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社会各界的多种诉求,体现包容性;要求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体现真实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植根和生长于社会主义的各项基本制度中,并成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环节。

四是社会基础。普通民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了解公共决策的背景、过程和为公共决策建言献策的要求与日俱增,意见领袖、利益集团、公益组织等群体也竭力加入政策博弈。一些法律法规,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也赋予了相关公民申请召开、参与相关公共政策听证会、民主协商会等权利和义务。

把握实践要求,积极探索协商民主的实现途径

要规范协商程序,首先应构建结构明晰、内容广泛、层次多元的制度体系和运作程序,切实做到“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其次是细化明确协商的主导、主体、主题,在谁去协商、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什么、协商成果集成运用及反馈上更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再则是理顺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互补关系,既避免某些票决民主中“多数人暴政”,又防止协商民主中的“走过场”现象。

创新协商形式。要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渠道作用和政府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多种平台作用,形成“一渠道多平台”的框架格局和政治协商、立法听证、民主座谈、对口联系、议事恳谈、公共论坛、参与式预算、网络议政、社区议事会、民情直通车、乡村论坛、“农民议会”等多种协商民主形式。推进对施政决策的补齐,对信息掌握的补漏,使之成为社会建设性的力量源泉,成为善治的重要途径。

增强协商能力。政协和党派要切实增进参与协商民主的自信,实现从协商“载体”向协商“主体”的责任转换。要强化协商者的协商素质和对接力,综合运用入口把关、加强培训、知情视察等手段打造和储备一支“走出去会看、坐下来能写、站起来敢说”的综合型、高端化协商人才队伍。要深入基层,加强调研,掌握实情,把握民意,尽可能做到对议题亲见、亲历、亲为和信息全面、民情顺畅。要提倡科学协商、理性协商,力求有序整合,让最完善、最有代表性的协商意见得以表达,使得多方利益求得共识、获得共赢。

提高协商实效。要严格按照协商民主的制度要求和程序要求,避免“想协商就协商,没意愿不协商”、“有时间就协商,没时间不协商”的失效现象。参与协商者要保持高度的协商热情,认真地履行协商职责,充分地表达协商观点,避免将民主协商会片面理解为“走走程序过过场,说说好话不主张”的“统一意见会”。协商各方要以同盟者的身份和视角,努力议好事、议成事,进一步凝聚推动发展的正能量,传播科学发展的好声音,为实现“中国梦”发挥协商民主的重要政治作用。

(来源:联谊报 作者:宁波市政协副主席、民革宁波市委会主委王建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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